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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中院公布房产消费维权典型案件
丰县房产网   2009-02-23 03:41:18   作者:   来源: 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近年来,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,房屋交易越来越频繁,房地产纠纷呈上升趋势,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类型大多集中在一房数卖、过户手续、购房价款、房屋质量、购房承诺等纠纷上。

  案例1:“一房两卖”

 【事件】

  2003年初,刘某购买了一套房产的同时,又挑中了附近的一间车库,并和开发商签下了买卖合同。付款后,让开发商在当地房产部门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。但到2007年刘某都没能用上车库。原来,开发商于2006年偷偷将该车库又高价卖给了严某。法院判决开发公司的行为属于“一房两卖”,刘某优先取得车库的所有权,开发公司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。严某迁出该车库。

 【提醒】

  在“一房数卖”的情况下,法院处理权利冲突的顺序是: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优先———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优先———先占优先。在签订买房合同或缴纳房款前,一定要到登记部门了解房屋是否存在权利瑕疵;交易完成后,一定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、变更手续。

  案例2:“偷梁换柱”

 【事件】

  2005年初,王某居住的小区要拆迁,经协商,开发公司决定给王某一套拆迁安置房,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交换安置协议。但当王某接到上房通知后,却找不到开发商承诺的5楼房屋。王某找到开发商,开发商表示4层上的阁楼就是给王某的安置房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开发商提供的安置房为阁楼而非正式房屋,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,故应承担违约责任,赔偿王某房款损失。

 【提醒】

  某些开发商将以前作为随房赠送的阁楼单独销售,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将房屋户型约定搞清楚。因变更设计导致房屋的有关尺寸等不符购房者当初决定购房的意愿,实质上是对购房者权益的一种侵犯。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,赔偿损失。

  案例3:“空头支票”

 【事件】

  2005年,赵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书,与开发公司商量补偿标准时,提出“第一批拆迁的今后补偿标准增加要补差额”。开发商将约定写进了拆迁协议书。赵某后来打听到,开发公司为了尽快安抚后期的拆迁户,就提高了补偿标准,而对他没有补偿说法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该拆迁协议是附条件合同,开发公司应在条件成就时履行增加补偿费的义务。

  【提醒】

  消费者要注意承诺是否写进了合同,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,一旦开发商食言,消费者维权就难上加难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案例4:“迟延办证”

  【事件】

  曹某和男友2005年购置了一处期房,签合同后当场交付房款。1年后,开发公司按约交付新房钥匙。由于开发公司一直未取得所建房屋的产权证明书,并以种种理由推脱,导致曹某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。法院判决,开发公司交付产权证明书并支付违约金。

  【提醒】

  签订购房合同时,不仅要明确房屋交付期限,而且要明确办理产权的期限和违约责任。违约迟延办证也是一种侵权。

  案例5:“变相忽悠”

 【事件】

  王某2004年购买了一间商铺。到了交付日期,开发公司给王某送来《上房证明》,王某第二天准备上房时,见工地还没有完工,开发公司采取拖延战术,3个多月后王某才得以上房。法院审理认为,开发商未按期交付房屋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
  【提醒】

  房屋的交付使用时间应为房屋验收之日,而不是接到上房通知之日。

  案例6:“虚假宣传”

 【事件】

  范某当初被开发商宣传册上所描绘的开窗见景广告吸引,挑了一栋楼前有人工湖和凉亭的房屋。等他上房时根本没看到所谓的景观。开发商解释规划有变,但不愿退还景观费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开发商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效果图已明确收取3%的景观费,但交付的房屋与实际不符,应当退回。

  【提醒】

  消费者不能只看广告描述,要注意开发商的承诺落在纸上。承诺写进了合同,就有法律约束力。

  案例7:“解释不一”

 【事件】

  刘某购买了一套3楼住房,而当上房之日领取的是4楼即顶层的钥匙。开发公司解释:一楼是车库,楼层是从第二层起算的。刘某要求退还定金,开发公司不同意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参照国家测绘局规定,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,在签订协议时,开发商也未明确告知车库不计算层次。

【提醒】

  购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尽量要详细,相关概念要清楚规范,以免开发商玩文字游戏。

  案例8:“面积缩水”

 【事件】

  李某原住的棚户区2003年拆迁,和开发商订立了拆迁产权交换安置协议,赔偿给李某两套房子和两间地下室。李某在验收新房时发现,两间地下室比约定面积少了五六平方米。

  法院审理判决,开发商返还李某房款。

 【提醒】

  法律对商品房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有明确规定,一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;另一种是未约定时,按照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执行。购房者签订合同时,能够明确约定的一定要明确具体约定。同时,在上房时应先丈量面积,发现“缩水”及时索赔。

  案例9:“见利忘义”

 【事件】

  张某的单位2002年集资建房,近邻郭某想让她将房转让给自己。张某和郭某签订了《转让购房协议》,约定张某将其单位集资建房所享受的房屋一套转让给郭某,郭某另付2万元给张某作为福利补偿。可是,房屋建成后,房价涨了许多,张某反悔,以自己还没取得房屋产权为由,称当初签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。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郭某所有。

  【提醒】

  出卖房屋时的价格与取得产权时的价值往往落差较大,出卖人反悔理由五花八门。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,出卖人暂未取得产权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。

  案例10:“奸商欺诈”

 【事件】

  秦某2001年4月买下了三套门面房,并约定年底交房,但房子迟迟没有交付。2005年4月,秦某与开发公司协商后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。将原先的总面积进行了缩减,房价由原来的40万降为30万。

  开发商如期交房,秦某办理房贷,由开发商做购房借款担保人,没想到,开发商竟将购房的总额改成了40万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总价为30万元。

  【提醒】

  购房者在购房和办理个人购房担保时,不动产的权利登记和公证也不能忽视,一旦开发商做小动作,擅自变更合同内容,登记和公证产生的公信力能成为购房者证明权利的有力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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